2006年6月8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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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无照经营和坠楼不成因果关系
叶长杉 孙建宏

  近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旅客坠楼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起因:旅客住宿 三楼跌亡
  2005年8月26日,来自山东省潍坊市的毛某因做鞋生意来到温岭市横峰街道,当日中午投宿于由蔡某、林某夫妇经营的旅馆三楼309房。当晚,毛某买了一瓶白酒、点了几样小菜作为下酒料带到客房独饮。第二天上午8时许,旅馆经营者林某发现旅馆外的弄堂地上躺着一个人,好像已经死了,就用手机报了警。警方来到现场,发现躺着的人已经死亡,死者正是毛某。经勘验认定,毛某系从住宿的房间窗户坠落地面致颅脑损伤死亡,跌落的时间在当晚10时至次日8时之间。
  毛某为何跌落?是如何跌落的?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最终结论是无法查明,但排除了自杀的可能。毛某住宿房间窗户的高度、宽度均为0.8米左右,是一扇面积比较小的、类似于气窗的那种窗;窗沿离三楼地面的高度是1.4米左右,也比一般房间的窗沿要高。

  庭审:场所缺陷  亲属索赔
  2005年9月27日,死者毛某的妻子、儿子及其父母4人作为共同原告,向温岭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蔡某、林某夫妇赔偿毛某死亡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380116.50元的70%,计266081.50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他们认为,蔡某、林某夫妇从事住宿经营活动,为旅客提供住宿服务,依照法律规定,这种活动必须是合法进行、安全运转、管理上没有瑕疵的,但蔡某、林某夫妇经营的旅馆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未安装必要的安全设施,管理上缺乏旅馆业必须的安全保障管理制度。毛某在这种非法经营和没有安全设施、缺乏安全管理的服务场所内住宿,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坠楼死亡,显然与蔡某、林某夫妇的非法经营和管理上的缺陷存在因果关系。除了非法经营,蔡某、林某夫妇的旅馆在安全保障上存在的问题包括309号房间的窗户可以完全打开,不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计,不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未建立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未建立安全保卫组织,违反了《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所以,原告认为,虽然毛某坠楼致死的原因无法查明,但死亡的后果与旅馆经营的合法性欠缺及所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有因果关系,旅馆经营者应当担责。
  蔡某、林某夫妇则认为,毛某的死亡是由于他和一个在横峰打工的四川女子有染及酗酒造成,因为毛以前来过横峰,住宿过一星期,在此期间与那个四川女子有不正当关系。此次来横峰时那女子也来过毛某的住所。另外,他们是以私房出租的名义租给毛某住宿的,住宿房间的窗户也符合标准。因此,毛某的死亡与他们无关。

  法院:死因不明  旅馆无责
  温岭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法条,只有在蔡某、林某夫妇在经营旅馆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且,他们这种未尽义务的过错与毛某的跌落死亡有因果关系时,才要承担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就是按照4原告在起诉时主张的按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请求权的依据,也应当辨别蔡某、林某夫妇经营中存在的缺陷与毛某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后才能确定蔡某、林某夫妇该否承担责任。
  显然,蔡某、林某夫妇经营旅馆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比如无照经营,比如4原告在审理时提到的在楼道上没有设置安全设施,但这些问题和缺陷与毛某的死亡显然是没有因果关系的,也就是说,蔡某、林某夫妇不能因为这些缺陷的存在就应对毛某不明原因的坠楼死亡承担责任;至于毛某所住的309房间是否存在缺陷,法律、法规、规章或特定的操作规程对此并无相应的规定来对旅馆的客房作出规范;毛某住宿的房间窗沿高度是1.4米,这个高度按通常的、普遍采用的高度,已符合同行业的一般标准,或者能确保通常情况下的安全要求,所以,这个高度并不存在问题,无可指责。
  综上理由,法院认定,毛某的意外坠楼死亡与蔡某、林某夫妇的住宿经营活动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毛某的坠楼死亡原因不明,除了警方排除的自杀可能,也与蔡某、林某夫妇有瑕疵的经营活动无关,本案4原告要求蔡某、林某夫妇赔偿损失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鉴于蔡某、林某夫妇在审理过程中允诺在不负赔偿责任的前提下,情愿补偿4原告20000元,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2005年11月23日,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蔡某、林某夫妇补偿给4原告毛某死亡的补偿款20000元,该款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驳回4原告提出的要求赔偿266081.50元及要求支付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4原告不服,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论理正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